1.对象方面。药品侵权行为是复合物,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物,是用来预防、治疗、诊断疾病,有目的地调整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用量的物质。在药品管理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一整套保证药品质量、提高药效、保障用药安全的管理体系。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对国家药品管理体制构成了侵犯,同时也危害了公众的健康。2.客观方面。客观性表现为生产者、经营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行为。违法乱纪,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为落实该法令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以上法律、法规对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范、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典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制造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活动,销售假药是指一切有利可图的行为。制造、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同时制造和销售假药,两者都有。根据本罪的客观性行为,只要有一项行为存在,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求。若行为人同时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被视为一次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制造、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后果,表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但在生产过程中,销售假药给人体带来严重危害的是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处罚。3.主体方面。其中,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即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生产商是指药品的制造、加工、收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物的有偿提供人。4.主观方面。主观性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牟利目的。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盈利目的,当然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主观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故意制造假药,即承认假药足以危害人类健康而对其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销售假药必须具备明知是假药并出售的心理状态,不构成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