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方和母方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5)父亲和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可以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陪伴下生活的情况;(6)父母双方对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其意见;(7)离婚时,刑满释放或病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并且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同意的,如果孩子是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子女的意见;(8)父母同意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给予许可;(9)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对被抚养人的继父或继母仍须抚养;(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之前,另一方不反对夫或妻一方领养的孩子,而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双方承担;夫妻一方收养的孩子,双方一直反对的,离婚后,孩子应由收养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