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是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许多情况下,提出离婚也是有限制的。1.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在产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提出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限制男方一段时间内离婚请求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理过程中如发现女方有上述情形,男方的离婚申请应直接予以驳回,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的,不受本条款的限制。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请求,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否则必须征得军人同意。该条是对现役军人申请配偶离婚权利的限制。它在婚姻法中体现出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在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三项进行判断,即:“重婚或夫妻双方同居;在事实上,在家庭中实施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经常发生。3.裁决不能离婚以及调解和解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的原因.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出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条款只限制原离婚诉讼原告一方,被告一方不在此限,原被告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应予受理。该条另一项限制条件是“无新情况.新理由”,即离婚事实.与原来离婚诉讼中离婚的事实.理由并无实质改变。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及原因,则不受本条款之限制。也许许多人会说,离婚是自愿的,但是,这里的自愿也是依法的,而人们想像出来的并非完全自愿。所以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其实在这个时候都有一定的条件,如果夫妻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自然就不能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