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分割,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婚姻家庭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㈡生产.经营所得;㈢知识产权收益;㈣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特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指按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奖赏是指国家.政府等权威机构,对有特殊贡献或有突出成就的具体人员,除工资总额外的劳动报酬外,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2.生产经营所得。生产性收益,是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益。在新婚姻法中,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即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和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们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收益的知识产权是人们在法律上对其知识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虽然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但它都是能带来财富的“权利为标的物”,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这并不是说,知识产权夫妻可以共同享有所有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是以人的智力创造为基础的,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应当对出劳方权益予以照顾。此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效力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观点出发,未支付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以及其它如版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申请专利.使用权.出售权.商标权.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而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未支付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赔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配偶一方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5.一方在个人财产上的投资所得。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用于投资于个人财产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在此,收益应指孳息。在此,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前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也是指婚后双方约定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在婚前和结婚后,投资行为都有可能发生。投资于个人财产的一方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的收益,不包括预期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恤金.破产安置补助费。就我国《劳动法》而言,上述几个问题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因此,这四项应属于工资收入。这是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应的权利,即“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就是说,权利已经形成,什么时候付钱,对权利没有影响。为了更好的保障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权益也被规定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那么具体的分配比例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协商的结果来确定,若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故意隐瞒.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