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系统和贷款有关的规章.系统;(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1.犯罪人有违反与贷款有关的法规.制度.纪律的行为;2.违规发放贷款导致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3.违法者是关系以外的其他人员。(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四)本罪的主观故意是指故意。肇事者在明知故犯,明知故犯,有意无意地违背国家财政和贷款管理制度,并希望出现此种情况。综上所述,非法发放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均属违反财务规定,并且两项罪名都属于数额犯,也是按照数额的大小来处罚,但是处罚的标准会有所不同,所以,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不同的条款来处理,这样才能得到较好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