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可见,对于房屋征收,不只是老百姓对于补偿关注,法律也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此时房屋价值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

1、一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参考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

3、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

4、房屋内部无法拆卸的装饰装修物的价值等

那么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又该怎么办呢?

1、对房屋征收部门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拆迁户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4、拆迁户不认可该补偿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拆迁户不认可复议结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