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在此基础上,被拆迁人有权选择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采用不同补偿方式分别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性质不同。1.采用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被拆迁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获得相应的货币量,而拆迁人以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对价,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一次性的补偿方式。这种行为与买卖合同的性质完全一致,属于买卖合同类型。如遇争议,则按法律规定处理买卖合同。2.采用产权调换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这一赔偿方式所表现出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拆迁者的义务是将自己建造的房屋或购买的房屋交付并将所有权转移给被拆迁人,用此作为对价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作为对价。它是为了补偿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也是对被拆迁房屋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结算,且多退少补。也就是说,拆迁人以异地或者原地施工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丧失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在搬迁后仍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从以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以物物交换的形式,是以物易物的交换合同。互易分为一般互易和补足价金的对易。通常的互易是指当事人相互交付财产和转让财产的权利。补偿价金的互易是指当事双方同意一方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而另一方除转让财产权利外,还应支付一定的金钱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额。在拆迁实践中,以产权转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偿价格的互易合同。虽然互易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合同法》第175条规定了互易合同的适用法律,即当事人同意进行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