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处监视住处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这种措施有利于侦查机关。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公检法机关与律协双方力量展开了多轮博弈、搏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应运而生。规定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方式,如果当事人不适用一般监视居住的话,是可以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的,而且监视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刑事诉讼法典第75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内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在居住地实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到指定居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