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根据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无误工费,但家属办理丧葬误工的,可主张误工费。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和因工作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基本营养费。受害者因伤致残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助残辅助器具费、扶养人生活费,并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费用。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因伤致残导致的连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