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以非法定的法律监督形式实施法定的监督内容的检察活动。

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9月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下发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的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3月下发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两高《规则》、《纪要》、《意见》的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适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司法依据。

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

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是为了履行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责,根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因此,再审检察建议具有监督性。同时,因为再审检察建议并非民诉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指导性,缺乏强制约束力。

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同意再审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申请再审:

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再审的启动程序

1.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人民法院院长只能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非本院的判决、裁定,包括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并被维持或者改判的判决、裁定,不能提交讨论;第二,人民法院院长只有提交讨论权,没有直接决定再审权。对于本院审理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是否进行再审,应当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有权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依照审判委员会的表决程序进行。经过讨论,只有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且经审判委员会多数人表决同意的,才能决定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监督机关,它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提审,就是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指令再审,就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所谓原审人民法院,就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其中,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为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审判监督权。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其中,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