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这种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商品的声誉,也破坏了市场秩序。该犯罪侵害的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的声誉。他者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必须是特定性的。因此,构成本罪的虚假事实和散布虚假信息必指向他人。对别人来说,可以指名或不呼名,但是按照它所写出来的内容,散播的方法,可以让公众完全知道它指的是谁。若其内容笼统,根据其内容和传播方式无法推测针对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因为此犯罪侵犯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以其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例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食品、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我们所说的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中的诚信与声誉,包括其信誉、资产、经营能力、作风等。我们所说的商品名声,就是它所具有的良好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品质、价格等。它与财产权相联系,与从事商业性经营者的人不可分离,是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面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和评价。2.客观要素。该犯罪客观地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3.主体要素。该犯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时,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时,应处以两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该犯罪主体多为经营者,为了在市场中占有地位,通过诽谤手段损害竞争者。4.主观要素。该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