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窝藏罪的罪轻辩护词如何写?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窝藏罪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经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并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遍查卷宗笔录结合本案法庭调查,辩护人自始至终没有发现被告人乙、丙案发前是什么时间,从什么渠道获悉该批香烟就是假烟,而他们第一次知道那批货是假烟,恰恰是在案发后,办案人员告诉了他们的!事实上,在该批香烟检测报告出来之前,连办案人员都无法确信是假烟。经仔细阅卷,不难发现,对被告人乙、丙在案发前是否具备了“明知或应当知道是假烟”的主观故意这一关键事实上,同一被告人前后笔录之间、被告人与被告人的笔录之间,就该问题的供述矛盾百出,疑云重重。倆被告人多次供述,承运该批香烟时仅知道可能是“偷漏税的”或“走私”烟的情况下,侦察人员屡屡采用了诱供式的讯问,被告人的法律认知水平决定了他们不能明辨承运假烟与“偷漏税的”香烟在法律定性上的差别,当然也就没有对笔录上的“假烟”予以纠正就签字画押了。如果判决上述两被告人罪名成立,则难免有“客观归罪”之嫌。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乙不具有运送假烟的主观故意,其被货主欺骗运送假烟的行为依法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那么,被告人甲窝藏乙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

1、经查阅本案全部卷宗后发现,检察院仅依据被告人乙的有关供述,就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甲与乙在案发后“商量如何逃避责任,要乙先暂避,并许诺会帮忙想办法”;相反,被告人甲始终对此予以否认,并有证人林xx在2004年12月9日侦察笔录中证实,被告人甲曾经动员乙去自首。可见《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甲的上述指控,证据明显不足,依法不应采信。

3、《起诉书》关于被告人甲在乙在逃期间,提供人民币2000元的指控,本案卷宗中乙本人签收的工资单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均表明(本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关于被告人乙案发后,身上尚有差旅费4000元指控,经法庭调查已查明,乙从烟草局仓皇出逃时将装有上述差旅费的外衣遗漏在临时关押地。公诉人的本项指控不能成立。)这2000元是被告人甲欠付乙2004年5月25日至2004年6月25日的工资款,被告人甲应乙的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是雇主甲的法定义务,与刑法中作为窝藏行为的“提供财物”有着本质的区别,请求法庭充分注意这一情节。

5、《起诉书》关于被告人甲雇佣在逃的乙继续为其开车的指控恰恰证明了甲不具有窝藏被告人乙的主观故意。当时,乙被公安机关追捕的事实,在世育车队已尽人皆知,他再次出现在车队,随时有因举报等原因而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的危险,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人甲雇佣在逃的乙继续为其开车完全是出于不愿意丢失客户和生意的考虑。如果被告人甲主观上故意或希望乙逃避刑事追究的话,那么,他不可能陷被告人乙于危险境地,让其继续出车,相反被告人甲有能力给乙一笔钱让其远走高飞,或许乙今天不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审判。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甲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妨碍了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乙的抓捕行动,致使乙在逃避公安机关追捕长达一个月之后才落入法网。鉴于被告人甲归案后能坦白交代案情,取保期间很好地遵守各项规定,其向法庭提交的新的证据也表明,他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悔过态度积极且属初犯、偶犯,如果法庭判决被告人甲窝藏罪名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甲的案中、案外情节,对他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期待合议庭采纳。谢谢!

XX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李X

综合上面所说的,窝藏是属于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只要条件一旦构成那么就会以窝藏罪的条例来进行处罚,但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有良好的表现,被告是可以请律师来为自己写辩护词的,只要写的辩护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就会有机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