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的条件分析,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犯人在服刑期限出现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五)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发现监狱在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呈报保外就医罪犯所患疾病不属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

(二)呈报保外就医罪犯属于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情形,执行原判刑期未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呈报保外就医罪犯属于自伤自残的;

(四)呈报保外就医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五)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对罪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