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网络诈骗主体的认定

作为具有特殊工具特征的网络诈骗犯罪,其构成主体必须是“具有专业网络知识的人”吗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拥有一定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犯罪行为人只具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基本网络知识,这并不能作为区别网络诈骗犯罪罪与非罪的主体条件之一。

《刑法》第17 条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才须负刑事责任。

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

诈骗案异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的发生地或者结果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