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接纳度低

青少年刑满释放后,在受到外部不良刺激时,很容易产生感情冲动,极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由于犯罪的“劣迹”,他们重新走向社会后,社会普遍存在排斥心理,将他们视为“另类”,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愿与其接触,并且不愿雇佣他们,怕带来麻烦。在迫不得已的接触中也是处处设防,再加上社会帮教等综治措施难以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尽管有监管职能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这种社会不认同的生活氛围使他们在就业、工作、婚姻等方面会遇到比平常人更多的困难,承受的社会压力增大。社会的歧视,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青少年心理发育的不健全,使其产生破罐破摔的想法,加重再次犯罪的思想基础。

二、教育改造成效不高

首先,青少年罪犯中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在服刑期间不能正确深刻的认识到错误的根源,反而怨天尤人,找其他的理由减轻思想上的负担,使得帮教人员对其进行思想改造难度极大。由于本身改造难度大,加之主观上不想接受改造,所以很难收到好的改造成效。其次,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如果引导不当会造成青少年心理的畸形发展。再次,一些监狱因种种原因存在重经济效益,轻改造、教育和管理的问题,缺少人文关怀和有针对性地改造手段,也在客观上削弱了对其的改造功效。

三、好逸恶劳的生活习性和不良朋友圈子诱导青少年再次犯罪

青少年在刑满释放后,由于社会对他们排斥和歧视,容易促使他们又回到以前不良的生活习惯,与社会闲散人员再次混到一起,这样就导致青少年不良生活习惯得以延续。生活的境况不能改善,生活的圈子不能重新搭建,这样的社会生活环境使青少年时时徘徊在违法犯罪的边缘,一旦时机成熟很容易再次犯罪。

四、关怀缺失

一方面,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种关心爱护青少年、制止青少年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好风气,很多人不根据这些青少年的特点去理解其思想行为的表现,以一种以大压小的态度对待他们,或者视他们为弱者,作为欺负和利用的对象。有的人对他们更是采取了歧视的态度,甚至不愿给其从新做人的机会,给刑满释放后的这些青少年在就业、入学方面设置了重重障碍,使他们再度滑向犯罪的边缘,促使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青少年违法犯罪对其家里影响较大,一些近亲属对服刑中的青少年不是经常写封信、打电话或去监狱探视安慰和鼓励“狱中人”重新树起做人的勇气和信心,而是避之不及、拒之千里,将其冷落在监狱中。特别是青少年刑满释放后,面对新生活不知所措,急需亲人的关怀关心时,一些亲人不闻不问,严重地挫伤了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来自家庭的冷漠会使青少年无法承受来自家庭、社会的双重歧视和压力,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