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里编制宅基地退出规划

1、由各乡(镇)对本辖区拟腾退的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编制农村宅基地退出计划并报县国土局。

2、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县宅基地退出复垦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宅基地的材料立卷

1、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材料立卷,形成卷宗,以便集中收集、审核、审批。

2、编写卷内档案目录。

三、农户宅基地退出申请

相应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退出申请。

1、填写《农村居民宅基地退出申请审批表》申请表

2、提供相关资料

(1)新版宅基地确权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3)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避免你退出宅基地后居无定所)。

(4)退出宅基地后到县城、集镇购房的,提交《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承诺书》(见附件4)。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农户宅基地退出申请后进行审核。

(1)向产权人出具收件清单。

(2)对产权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

(3)对产权人家庭、宅基地等情况予以询问,填写《 农户宅基地退出询问笔录》。

(4)向乡(镇)申请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实地测绘。

(5)根据产权人宅基地退出后去向及实地产权测绘数据,按照县宅改有关文件规定,由乡(镇)确定专人计算补偿、补助、奖励款项,按不同选择去向分别填写《户宅基地补偿明细表》。

(6)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7)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产权人申请卷宗按批次报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五、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产权人宅基地退出申请后,指派专人逐项进行审查。审查后,按规定要求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审批。

六、信息公示

(1)第一次公示。审查后,对符合或不符合宅基地退出申请,都应在宅基地退出产权人所在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产权人姓名、宅基地座落位置、房屋结构、面积、宅基地产权证明及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水库移民直补人口数、贫困人口数,宅基地退出后去向、联系人姓名、联络方式,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内容、公示照片、公示意见反馈等资料作为退出申请的重要内容放入报件,以便备查。

(2)第二次公示。对第一次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进行复核。复核后的相关内容进行第二次公示。

七、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宅改办)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农户宅基地退出申请后,及时派员复查。主要复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件是否齐全,数据计算是否准确,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查。对程序规范、材料齐全、数据准确的报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经授权的批准人予以审批,县宅改办根据审批意见下达批准通知书。

八、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产权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XX县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同时,产权人将其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原件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送交乡(镇)人民政府。

九、上报购房人员花名册

乡(镇)以政府文件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到县城、集镇购房的农村居民花名册纸质版分别报送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县宅改办。

十、签订购房(建房)协议

自愿退出或放弃农村宅基地到县城、集镇购房的农村居民,持《金寨县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可办理“房票”补贴的楼盘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花名册为购房户代办“房屋”补贴有关手续。到规划村庄统一建房的,建房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建房协议。

十一、申领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资金

产权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XX县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后,按协议约定分期领取房屋、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资金。到县城、集镇购房及到规划村庄自建房的,将补偿(补助)款直接打入产权人提供的账户;到规划村庄统建房的,补偿(补助)款经产权人签字确认后,打入指定账户。属易地扶贫搬迁户、水库移民搬迁户的,按县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领导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办理惠农贷款和小额扶贫贷款

产权人宅基地退出后,可持批件及购房、建房协议,按《支持农村居民进城入镇购房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向县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惠农安居贷款。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429号)要求,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贫困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因此暂不提供5万元每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十三、产权人申请房屋腾空验收

产权人按照宅基地退出协议,在约定期限内腾空现有房屋,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验收。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人民政府验收人员实地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进行影像锁定,登记造册,发放《户宅基地退出验收单》。

十四、宅基地整治复垦

产权人交出宅基地后,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退出宅基地的房屋进行认定,需保留继续使用的,完善使用手续。需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并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对退出宅基地进行整治复垦。

十五、复垦验收

宅基地退出整治复垦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下达批复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整改任务。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验收。

十六、档案管理

乡(镇)、村应及时做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形成的文字、表格、图片、影像等资料收集、整理、集中工作,防止出现散、乱、缺、漏、丢失、损毁现象,并按照县党史县志档案局规定,适时进行整理归档,有关要求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