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特点有哪些?

1、立案范围的“公益受损”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全新的诉讼类型。通常认为,公共利益是指由不特定多数主体享有的,具有基本性、整体性和发展性的重大利益。如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物质损失难以直接认定的,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人恢复原状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2、适格公益诉讼人的“唯一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其起诉主体必须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而能够提起刑事公诉的主体只有检察机关,依附于刑事公诉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只能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故而,检察机关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唯一适格公益诉讼人或起诉主体。

3、诉前公告的“非必要性”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否需要进行诉前公告,这一点在两高发布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以特定的犯罪行为发生且提起公诉为前提,在此类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唯一的适格诉讼主体,因而无须与民事公益诉讼相等同,无须必经诉前公告程序,只要直接与刑事公诉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

4、诉讼请求的具体化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两个诉的合并,所以对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分别有各自具体的诉讼请求,并在起诉书中写明。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应当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比如引入“专家意见”,用以作为认定事实、支持诉讼请求的根据。

5、起诉方式可灵活化

两高联合发布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在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判决前,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均可以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文意上,“附带”是指另有所补充,顺便,非主要的。据此理解,此类案件中刑事公诉为主诉,只是顺便审理民事公益诉讼,如果另行起诉,则与顺便、补充的本意有所背离。

(二)“一并审理”就是附带诉讼,附带诉讼的立法本意应当是降低司法成本,如果将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分两个诉起诉到两个人民法院,是一种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件是什么?

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

(三)从保护公益的角度出发,由案发地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更有利于保护案发地的公共利益。

作为一名合法公民,但凡有一定的行为能力都需要承担自身应尽的义务的权益,以及从社会大环境汲取更有益社会的举动。大集体、大环境的构建需要每个人共同参与和改善。公益的存在就是为更好更和谐的环境创造有益的东西。若是违反相关规定也是要付出相应的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