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罪认定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才能认定构成逃逸:

发主了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它是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才能构成。依据《解释》第2条第2款第项之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但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存在逃逸行为的,仍然可以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主观上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主观上为过失,但逃逸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虽然在交通活动中致人伤亡,但其主观上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自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说法,因此不能认定构成逃逸。因其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伤者死亡的,也只能依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观上是否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有一定难度,但我们不能因此而采取不论行为人主观认识如何,只要客观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行为人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就武断地认定行为人逃逸,这对于行为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在某些案件中确实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1999年,某驾驶员驾驶一辆装满货物的大货车高速行驶在国道324线莆田路段,突然看见一行人横穿马路,驾驶员紧急向左避让,但行人还是被车的右后轮带倒并被碾压当场死亡。由于车辆载货很重且车速较快,加之车窗紧闭,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没有听见异常声音,车辆没有明显晃动,驾驶员以为已避开行人,继续驾车前进,在距离事故发生路段20公里处检查站被查获,其车辆右后轮及备用胎上粘有大量死者的脑组织。在上述案例中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没有逃逸这一加重处罚情节。

尽管从证据上认定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困难,但实践中仍然可以从相关情况判定行为人的心态。如: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是否不合理改变既定的或正常的行驶路线;是否无正当事由对车辆进行冲洗或修理;事故发生后是否突然加速驶离现场或者在发生事故的一刹那降低车速后随即加速离开等等。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当行为人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后,却并不确定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还是驾车驶离了现场。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认定行为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明知的,即知道自己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却没有停车察看情况,采取放任态度,其根本动机也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有的肇事者对于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往往采取先驶离事故现场再停车查看的作法,这也充分证明了其在事故发生时的放任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