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阳法律审判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

海阳法律审判信息公开规定是包括一些主动应当公开的事项,比如说公开的那些判决书,法律文书,还有就是案件审理的信息等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正确区分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别,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具有实际意义,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容易混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致于在诉讼中出现了被动局面。往往将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用申请方式要求公开,继而诉请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此类诉讼,将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

《条例》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了政府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第十三条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如果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应通过已经公开的途径或方式(行政机关一般均已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获取该类信息,不应按照申请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提供。

如《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公告,土地管理部门一般都在门户网站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当事人如果要获取该补偿安置方案信息的,应通过土地管理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获取,而不应申请行政机关提供。再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文件,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也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在报纸或网络上进行了公告或公示,该信息应由当事人直接通过报纸、网站等途径获取。

对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允许不特定的公众都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的,将加重行政机关的负担,明显与《条例》规定不符。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未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则当事人应根据《条例》第33条规定进行救济,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主管部门举报,如未公开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在实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信息类别,正确选择获取途径、方式及申请对象,否则在会造成走弯路的不利后果。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条例》第33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文是人民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非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其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争议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自无争议。但相对人起诉确认不主动公开违法或要求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公益诉讼,不应受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行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理由即为该观点「注①」,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一种意见认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特定公众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认为没有主动公开而提起行政诉讼。

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法律审判的一些信息的话,有些是应当来进行公开的,这样的话,对于普通老百姓他们也有一个监督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看到涉及到国家机密的事情,还有就是个人隐私的话,这个部分的内容是不能够进行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