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无偿收回的情形

(一)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

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保障,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厂、商铺等,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二)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采取“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而部分村民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一现象损害了其他村民的权益,因而“一户多宅”这一现象是将要被取缔的,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权,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须缴纳给村集体一部分资金。

(三)宅基地长时间闲置

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则就是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长时间闲置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如宅基地建有的老房子倒塌两年以上没有修建,或者农村居民在城市安家,老房子闲置,这些情况下,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

(四)超出规定面积

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起,农民领到了耕地和宅基地使用证和经营证,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使用也得到了规范化管理。按照规定,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超过规定范围,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超出部分的农村宅基地。

律师说法:宅基地可以自由流转吗?如何避免被无偿收回?

二、县政府是否有权征收宅基地?

县政府无权征收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因此,县政府要征收宅基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没有征地批准文件的征收是违法征收。

如果县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征收被征收人的宅基地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可知该条例调整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宅基地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不在该条例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县政府根据该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征收宅基地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