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

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区别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区别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以及第436条等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