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XX有限公司:

XXXX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郑XX先生(下称“我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向我委托人违规收费一事与贵司接洽。

据我委托人陈述,我委托人及其朋友等5人于2015年5月17日到巽寮湾游玩,期间误入贵司的游泳池游玩。据了解,该游泳池与沙滩相互连通,并无完全隔断,外人根本不知道该游泳池属于贵司所有。在我委托人及其朋友进入泳池时,贵司并无任何提示。直至我委托人等人进入泳池后,贵司的工作人员才告知我委托人需要收费,并极不合理的向我委托人及其朋友以200元/人的价格共收取游泳费人民币1000元。

本律师认为,贵司向我委托人等人收取1000元游泳费的行为,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违规收费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委托人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贵司管理的游泳池与公众均有权使用的沙滩并无明显的界限,贵司既未设置阻隔以及明显标识以让公众认识到该泳池属于贵司所有,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对进入泳池的外来游客进行消费提示和说明,直至外来游客游玩结束后强行向他们收取费用,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而贵司设立的仅仅是一块微不起眼的关于“泳池使用规定”的标牌。

贵司以200元/人的标准向外来游客收取游泳费,显属不合理。据了解,惠州市内游泳馆、度假村游泳池、星级酒店游泳池等场所,泳池门票普遍在50元以下,贵司收取的费用却高达200元/人,远远超出正常泳池门票的数倍!试问,贵司收取如此高昂的游泳价格,定价依据何在?贵司的定价是否经过物价局的批准,是否符合物价局的规定?其三,贵司如此高昂的游泳价格,是否提供了与此价格相应的服务?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从贵司设置的关于“泳池使用规定”的标牌可知,贵司甚至没有安排救生员对进入贵司泳池内的人员进行看护和巡逻,没有履行一个泳池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全然不顾客人的生命安全,无论是对外来游客还是酒店宾客,都是极大的不负责任!

为保障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鉴于我委托人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现本所郑重函告贵司:请贵司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2日内联系我委托人,并退还我委托人支付的1000元游泳费。如贵司拒不退还或无任何回复,我方将采取以下行动:

1、向惠州市消费者协会、惠州市工商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贵司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2、通过惠州市各大媒体曝光贵司的消费欺诈行为、不合理收费行为;

3、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贵司退还我委托人支付的1000元游泳费,赔偿我委托人的各项损失,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届时,贵司将承担各项民事责任、面临行政处罚以及酒店声誉受损等后果。贵司作为惠州有名的星级度假酒店,切勿因小失大,请思之、慎之,妥善处理此事,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诤言相告,望请斟酌!

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2015年5月21日

消费维权的辩护方式有哪些

一、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

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

2.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

3.是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4.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四、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五、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消费维权的辩护词的范本,上述是有关游泳池收费不规则的问题。当你的有关消费权利受到侵犯时,如果与商家协商无果,那么可以委托律师来代理的。你只需要将你的侵权事件与律师协商,律师会给出你好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