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刘某为同一单位工作人员,因刘某请假,王某暂时驾驶刘某的车,几天后刘某休假回来,公司调度员让王某卸货后将车还给刘某。因需要将车倒进仓库卸货,王某便准备往仓库内倒车。这时另外一辆挂车也要进仓库,王某便将车向后倒了一下给该车让路,倒完车王某下车一看,发现车尾部竟然挤死一个人,便赶紧去告诉了调度员。后查明,被挤的人正是刘某,急救人员到后,刘某已经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致车尾部与刘某身体相接触,造成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以公司和王某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一百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公司和被告人王某共赔偿家属近五十万元,家属获得了保险公司理赔的20万元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案例二:陈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拉沙土,由于下坡未保持安全车速和靠在右行驶,与对向驶来的代某装载机会车时发生正面相撞,造成乘坐在装载机左侧车门处的吴某从车上摔下地面后被另一辆货车右后轮碾压其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操作死亡。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吴某的亲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要求陈某、代某及其所在公司、车辆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0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受害人吴某的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损失,共计30万元。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驾车肇事,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起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有悖法律,不予支持,代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