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中,从始至终都是按照自己的犯罪意志进行的,并没有因为片面共犯的暗中帮助而强化或减弱其犯罪意志和行为。因此,应当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实行犯定罪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要认真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而不能因为片面共犯的存在,影响实行犯的定罪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片面共犯的定罪及处罚应该遵循以下原理:

(一)定罪上,根据实行犯的社会危害程度,遵循相关原理,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片面共犯于暗中实施帮助行为,并非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独立的犯罪行为,当其所实施的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只能是按照片面共同犯罪的从犯论处,即以实行犯的从犯定罪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既不至于放纵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社会安定,又不至于错误追究犯罪,轻罪重判。尤其重要的是将片面犯罪肯定为共同犯罪符合罪行法定主义的原则。

(二)量刑上,比照实行犯从轻处罚,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片面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刑事责任大小、罪行轻重都是影响、制约片面共犯定罪处罚的重要因素。只要实行犯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足够严重程度,就有必要对片面共犯以刑罚手段予以处罚。所谓“足够严重程度”就是指实行犯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罪行达到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如果实行犯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是很严重,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就应该谨慎处罚。

必须注意的是,对片面共犯进行定罪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都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全面考虑片面共同犯罪的各个细节,细致地分析片面共犯参与犯罪的程度、责任大小、罪行轻重等情节。概括的说,实行犯直接决定和制约着片面共犯的命运,二者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

综上所述,片面共犯理论的发展正是因为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是实践的需要。因而,片面共犯在我国刑法中得到肯定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