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4、不动产灭失的另需提供:土地使用权灭失证明或房屋倒塌的情况说明或拆迁合同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

5、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另需提供:放弃权利的承诺书;

6、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另需提供:(1)征(收)地批准文件;(2)属征地拆迁的,还应提交征地拆迁补偿合同;(3)属迁建收回的,还应提交原宅基地退出协议书;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不动产权利消失的另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哪些情况可以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办理?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注销登记。其中,适用情形(一)需现场勘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