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事故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认为肇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而公安、检察机关却以种种理由不予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的,又该如何处理呢?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经验做法是先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作出书面不予立案的说明,据此以公安、检察机关应予立案却不予立案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