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年11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