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量刑辩护词怎么写?

敲诈勒索罪量刑辩护词

山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杨XX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约见张XX(被取保候审)本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案件事实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

从高XX让受害人李XX打下19000元的欠条后,李XX通过打电话联系最终至2014年6月15日他摔伤,李XX未借下一分钱也未实际支付该19000 元,故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没有得逞,受害人没有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依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依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张XX属于帮助犯、从犯;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3、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

如前所述,被告人张XX所犯罪行是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出于义气对朋友好意帮忙的目的参与本案,在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要敲诈勒索受害人的故意,故其无主观恶性,事实上也没有实施威胁、恐吓的行为,较之真正实施威胁、恐吓、殴打的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4、受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亲属积极与受害人联系。李XX在隰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人弟弟张、女儿、儿子到医院探望,在交谈过程中,李XX与其妻子闫XX亲口说,这件事与张XX无关,还亲笔写下“谅解书”,对张XX的行为表示理解与谅解。张XX在我约见以及今天的庭审,依然表示希望将押在公安办案单位的 20000元对被害人予以补偿,希望其早日恢复健康,所以希望法庭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户籍所在地XX县下李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由村民自发联名签署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证明被告人在该村乐于助人、劳动积极、尊老爱幼、孝顺

综上所述,在张XX与高XX、刘XX敲诈勒索案中,其只是起次要作用,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在其归案后与今天的庭审中都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xxx

二、敲诈勒索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行为严重,会触犯刑法,当事人因此被逮捕,在庭审阶段,其委托的辩护律师会给出自己的辩护意见词。作为辩护律师,可以说明敲诈勒索犯罪情节不严重、被告是初犯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犯罪证据不全不能定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