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转变期的扭曲

未成年人正处于走向成熟的人生关键时期,心理生理不成熟,自制力差,一旦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尤其是染上赌博、酗酒等恶习,或养成好逸恶劳、暴戾凶残的性格,在遇到挫折时,受外界影响诱惑,激情之下,往往会采用极端的手段宣泄不满,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留守青少年缺少父母的教育、抚养和亲情,这种家庭依赖感和信任感的缺位,使他们在人格发展上出现扭曲和变形,极易产生被抛弃感、剥夺感和焦虑情绪,进而产生对社会的不信任乃至敌视情绪。跟家庭完整的同龄人相比,留守青少年更容易因同病相怜而结成不同于主流文化的小团体。所以,留守青少年时常以团伙形式进行暴力性犯罪。

二、教育监管的缺失

家庭作为一个初级社会群体,在培养孩子的基本社会技能、教导社会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形成个人理想等方面的教育和影响功能巨大。相对于一般完整家庭来说,留守家庭是一种变相的残缺家庭。留守青少年经常要经受亲情的饥渴和生活上的种种不便,从而对家庭给予他们的社会化教育抱有怀疑甚至敌视的态度,大大削弱了家庭社会化教育的效果。家庭教育监管的突然断裂或缺位,加之留守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期,缺乏成人适当的约束和科学的引导,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和影响,心灵极易被人为扭曲,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如17岁的徐某,父母长期在外地打工,自己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经常出入网吧,父母寄的钱花完了就向爷爷奶奶索要,担负管教责任的老人只提供零用钱,却不问用途,对孩子逃学、在社会上违法等情况浑然不知。徐某因结识社会不良青年,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学校作为监管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由于留守青少年家庭教育的缺席,性格普遍比较封闭,学校很难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从而使得学校教育陷入尴尬境地。部分留守青少年从学校退学后,混迹于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地,在这些社会阶层复杂、人员流动性强、犯罪发生比较集中的场所,留守青少年学会犯罪手段,并最终形成犯罪人格。

三、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

当前资讯发达,网络缺乏有效管理、监督,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的网络游戏对缺少亲情关爱、性格孤僻、苦闷无聊的留守儿童具有相当的腐蚀性和诱惑力,受其影响,极易实施与其年龄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受社会上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成人影响,容易沉迷网吧、歌舞厅,沾染打架、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气,甚至成为不法分子引诱利用犯罪的目标。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