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需要公开宣判吗?

刑事附带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需要公开宣判,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行政诉讼法第8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二、公开宣判的原则

1、先审后判的原则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适用当庭宣判的方式,应依照民事诉论程序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把庭审作为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实通过公开开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一系列庭审活动,查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证据、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的依据等,然后全面客观地进行评议,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因此,只有坚持先审后判,才能有效防止先查后审、先判后审、先入为主的庭审走过场的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先审后判的原则,才能进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树立法院执法公正的形象 。

2、一案一判的原则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就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权利义务关系年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和权威性。民事判决一经宣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但实际审判工作中,有的审判人员由于不具备当庭判断是非和综合归纳判决内容的能力,当庭宣判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判决结果等内容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事后发现有误,便在送发当事人的判决书上补充或者更改当庭宣判的内容,事实上形成一案二判,违反法律原则,有损审判权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

因此,当庭宣判应遵循一案一判的原则,宣判的内容应与法定期限内发送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内容相一致。若发现当庭宣判有误,不得擅自改变判决书内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之规定将修改意见报二审法院或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从而体现法院执法的严肃性。

公益类型的诉讼案件,除了会提起刑事案件之外,还会提出附带类型的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对于任何的案件,不管是否已经涉及到了他人的隐私,也不论是否已经牵扯到了国家的机密,都是需要将此公益类型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