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主要有哪些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0年1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

2、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3、各省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和农业厅等部门都根据本省实际,在中央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印发了相关文件,来推动和落实这些工作。

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是否是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该主动办的份内事儿吗?

通过上面的文件可见,农地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都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国土、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均不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处分的法律效果。

农地土地确权登记目前所有的通知意见,都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均是意见和通知,这些文件都是政府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传达方式。无论确权与否,都不对农民是否占有土地产生改变。

三、如果农民土地确权被遗漏了,农民应该怎么办?

1、向土地确权的法定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2、如果登记机关接受申请,则需要去补办登记。

3、如果登记机关不接受申请,农民则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4、如果行政复议结果还是不予接受,那么农民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维权。

提供申请,提供和开具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