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将其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中,进行信用惩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4、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5、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扩展资料

近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措施,成功让一名“失踪”了一年多的被执行人主动现身履行义务。

近日,被执行人吕某打电话给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法官符秀柏,主动要求偿还其2016年未履行的欠款,希望法院能够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经符秀柏法官核查,吕某系2016年一宗劳务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

吕某与林某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吕某应向林某支付劳务款23965.5元。但吕某认为判决确认的数额有误,遂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执行人吕某应向林某支付22485.5元。判决生效后,吕某因与申请执行人林某赌气,一直有意拖延,拒不履行判决。

执行干警向吕某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屡次对其进行劝导、训诫,吕某仍然赌气拒不履行。当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吕某时,他却和法院玩起了“失踪”。在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吕某被纳入失信名单后,生活和工作处处受限,无论是出行还是购物都十分不便。现在他需要向银行贷款,但因其已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导致贷款处处碰壁。种种阻碍,被执行人吕某寸步难行,深刻认识到了失信的严重后果。吕某迫于无奈,主动联系该案承办法官,要求主动履行义务,了结此案。

之后,被执行人吕某来到法院归还欠款。承办法官当即与申请执行人林某取得联系,但因林某在省外,有工作无法脱身,最后在法院的确认下,被执行人吕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林某支付了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25095元。

申请执行人林某表示,自己原本已经放弃了,突然被告知执行到款项,并顺利领取到欠款,无疑是喜从天降,是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让他再一次相信法律的权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已将吕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