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权做了很多、详细的规定:第一、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除自己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其辩护。第二、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对于符合未成年人等情况的,如果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办案机关也必须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第四、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必须有委托或指定辩护人。第五、同一案件有多名被告人的,如果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或指定辩护人,那么办案机关也可为该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第六、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人回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其他均不用,且都具有会见、提供证据、调查取证、查阅卷宗材料、通信等权利。对于如何保障,那就是各个环节的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即可。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办案机关对于辩护人还是比较尊重、配合、协助、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