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关于学校和幼儿园收退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办学校的收费按学年度收取,不得强制学生跨学年一次性预收。在每学年开始时,向学生一次性收取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通勤费等,收费时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如家长自愿一次性交齐学费的,学校应给予不低于5%的优惠。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在原校继续学习的,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家长提出退学退费申请时,学校可根据该生在校学习时间长短确定返退学费、住宿费和通勤费等的额度。开学上课前退学,如数退费。

已上课10天以内的(含10天),按学期收费标准的95%退费;已上课30天以内的(含30天),按学期收费的90%退费;上课30天以上的,按一个学期收费。

退学情况下退费

根据《关于学校和幼儿园收退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学员因故要求退学,学期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开课2日内退还全部费用,半期内退半费,超半期不退;学期在一个月以上,开课5日内退还全部费用,开课不足半期退还半费,开课超过半期的不予退费。

因学校(幼儿园)刊发虚假广告(简章)、违规收费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学生提出退学的,应退还全部费用。开除学籍的不予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