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扩展资料

在传统的会计实务中,折旧是固定资产成本摊销的基本形式。因此,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取得日的初始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剩余价值,即尚未摊销的固定资产的获取成本。不同于存货和短期投资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般都不考虑市价变动的影响。

人们根据持续经营的基本会计假设,认为固定资产是供生产与销售过程中长期使用的,并不需要在短期内出售变现,所以过去总是坚持以历史成本(原始获取成本)为计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