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1、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2、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3、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4、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5、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6、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7、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扩展资料

1、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内容如下:我自愿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忠实地做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爱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保证所填申请书属实。

申 请 人: (签名盖章)20 年 月 日 填 写

2、加入国籍需要提交材料: 市局书面请示、申请表、 护照、签证居留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