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