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的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父母(出具未婚证明、未就业证明、失业证明、劳动合同解除书)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扩展资料

城镇居民户口转成农村户口需审核证明材料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

6、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7、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8、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