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成年的中国公民、中国领域内的无国籍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条规定确认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我国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

民法上的自然人首先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从出生开始就获得了民事主体资格。借助生殖辅助技术出生的人(如“试管婴儿”),也同样属于自然人。同时,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还需要法律的承认。

近代以来的民法,承认自然人为当然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得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扩展资料:

自然人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17条、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年龄标准既要考虑人不同年龄的身心发育情况,也要考虑社会的接受度等各方面因素。以十八周岁作为成年人年龄标准综合考量了我国国民的生理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民法总则》第20条、第21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总则》第19条、第21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