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扩展资料

从2017年2月28日起,准旗对2003年1月1日到2017年1月1日出生的,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被收养人。

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公安局《关于提供我市解决无户人员落户中开展亲子司法鉴定机构信息的通知》做亲子鉴定后,给予落户。

收养人凭本人书面申请、承诺书、户口簿、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审批表、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材料,经所在派出所、行政审批办、旗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