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描述,该“见面礼”实为彩礼的性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这种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是应当予以返还的。作为男方需要举证来证明其交付过这三万元,而作为女方如果这三万元有部分用于了筹备双方婚礼或共同生活之用,可以凭证据来抗辩,如果属实这部分实际共同消费的是不用偿还的。彩礼问题虽然从法律规定上并不算复杂,但由于各地司法实践差异极大,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建议您委托当地的律师介入,从而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