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让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档案转交职工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人事部门。根据1996年4月26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档案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6月9日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交其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让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档案转交职工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