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会计,如果是由村委会委员兼任的,应该由本村村民选举产生;如果不是村委会委员兼任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公开聘任。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