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所需手续:

1、家长或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3、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4、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5、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扩展资料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

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九条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