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是一项综合、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治力量、经济规则、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等介入,需要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法律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1、坚持民主集中制,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建立权力部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增强权力透明度,建立人民议政征询线和群众举报网,对容易产生谋私行为的重要流程一定要透明操作,使人民群众和相关人享有广泛的知情权、选举权、弹劾权、监督权、审议权、罢免权。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合理分散权力;轮换敏感岗位,适当调整权力;搞好廉政教育,大力淡化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为打破既得权力集团、有效监督权力、减少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为打下基础。预防权力滥用,制衡权力、监督权力。加强权力行使主体的制约,对领导者特别是一把手个人的权力要做出适当限制,以防其权力的无所不管、无所不在。

2、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权

第一是合理设置权力结构和科学配置权力,明确规定各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二是明确规范权力行使的操作规则运行程序和行为方式,对各种权力机构部门及人员哪些事能办哪些事不能办应该怎么办都有明确的可操作的规范,包括必须遵循的原则,组织制度和程序。

第三是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监督权力行使不脱离法治轨道,使一切权力操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使一切权力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加快监督立法,与现行监督配套

要尽快制定人大监督法、党政监督法、人民监督法、新闻舆论监督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审计制等,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完善已有的监督法规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以避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人为的伸缩性而造成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发生。

通过立法,在监督手段上大胆采用违宪审查、质询、罢免、弹劾等现代监督手段,使之制度化并增强其效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工作从主要依靠个别决策以及个人的威信和能力,转向依靠制度的整体力量,才能使监督工作遵循比较稳定、客观的标准,从而避免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有效防止权钱交易,权钱互惠行为。

3、加强人大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的国家机关如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还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权,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以及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权力,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还赋予省、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法规制定权。

可见,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起主导的、核心的作用,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地位,自觉接受它的监督。在国家权力机关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这个专门机构应把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构,检察机关中的反贪机构统一起来,在三机构合并的基础上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监督机构,负责法律监督和查处各类腐败案件。

加强人大监督首先要强化立法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快廉政建设步伐,堵塞现行监督体制和立法上的漏洞;其次要强化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其最高层次监督的威力,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使各种权力包括监督权力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再次,强化质询和询问功能,坚决受理各种申诉、控告、检举,对违法、违纪人员,一经查实,该罢免的罢免,该撤职的撤职,最大限度地维护人大的权威,维护人民的权威。

4、重视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文明的象征之一,它透明度高、信息量大、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深、监督成本低、制约效果好,具有独立性、开放性、及时性、广泛性、深刻性之特点。

加强舆论监督,在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引导的同时,还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新闻机构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监督报道自由,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让新闻界有可操作的监督权而不能让其只搞正面宣传不去揭露腐败;要壮大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力量,赋予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各种权力;要开拓各种渠道,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创造条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握好度,运用电视广播板报通报互联网等形式揭露坏人坏事鞭挞丑恶,使违纪者、违纪现象“千夫所指”。最后还要探索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有效性、规范性形式,使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任何监督模式都不能替代的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使它成为法治社会的一道有效屏障,成为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成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从而更有效地遏制腐败、防止权力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