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是相对的,在总包和建设单位的关系中,建设单位是甲方,甲方一般是出资方或投资方,也就是经营的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以出资方作为市场的主体或称主导市场为甲方市场。总包单位是乙方,但在总包和分包的关系中,总包又是分包的甲方。

一般来说,甲方通常指建设单位,乙方指施工单位,丙方就是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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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遏制“甲方”暗箱操作合法化

建筑工程腐败,是近年来的腐败高发区之一,甚至可以说首当其冲。看看这些年被查处的贪官,便会一目了然。好多贪官,都和楼堂馆所、田地路桥等“项目”有着千丝万缕的“经济”上的联系,说是“联系”,是好听的,事实上,也许说“枷锁”和“链索”更为确切。

贪官们,硬生生地被套住了,套牢了,套在脖子上,最后被拖到了绝境,身败名裂,功败垂成。“修好一条路,造起一座桥,盖成一座楼,倒下一个(批)官”,在有些地方有些人那里,简直成了公式、定律。用老百姓的话说,反腐败从何着手?

你不要看别的,你就盯着楼盘、土地、高速公路和大桥等就是了。这话,有其片面性,但,又有其“片面的深刻”所在呵!这个道理,不光老百姓看到,搞建筑和“建设”的“交易”双方,心中都一清二楚,即,“甲方”“乙方”心照不宣。以前不搞政府采购,搞的是项目竞标,只有甲方、乙方两方在交易,惹出不少祸来,弄倒了不少掌握权力的“甲方”。

这几年,政府采购“上”了,有了一个第三方,——姑且称之为“丙方”罢,即主持政府采购的一方在起作用,甲乙二方直接的交易少了些,起码不那么直接了、露骨了,但是,有些地方,甲方的权力仍然很大。

比如,有的地方,甲方仍有参与评标的资格和权限,比如,有些地方,甲方仍有对具体工程项目资格预审的权限,又比如,甲方还可利用“应急工程”的名义进行工程的自由发包。也就是说,甲方,仍在建筑工程中占据重要的位置——权力位置。

因此,当然,也就为建筑腐败留下了空间。事实上,这几年,乙方行贿甲方受贿之类的建筑腐败案,仍然不断出现,此起彼伏,成了反腐败工作涉及的一个主要严重问题,老百姓都对此深恶痛绝,千夫所指。好的消息,来自深圳。深圳,这个改革开放后冒起来的新城,直至目前,建筑工程项目仍然多多,任务仍然很重,因此,他们对甲方乙方的问题也就看得更加透彻一些。最近该市就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很有新意。

有的传媒对其中的“设‘署’防腐”很感兴趣,认为,深圳这回从香港学来一招,专门设了一个“事业单位建筑工务署”,新玩意,还是正局级。我倒认为,我们应对其中的内容更予关注,学习借鉴。

其一,有了此“署”后,其他职能局不再设基建办,不再管工程,这就从源头上为遏制腐败创造了条件,有关部门也便于监管;其二,限制甲方原先拥有的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改由专门机构集中预选承包商;第三,限制工程甲方参与评标。

一句话,你甲方想盖大楼上项目,你就报项目好了,至于审,统一归口了!有人会说,噢,甲方就那么容易出问题,你“丙方”(这里指建筑工务署)就能保证那么干净,那么清廉?

我说,对了,这么做大有进步。理由是,其一,原先的工程甲方“掌权”,掌权者大多太散,往往规矩不一,即便有规矩,也易执行不一,当然,也会给猫腻、权钱交易带来方便,给监管带来很多不便和很大困难;

其次,这回归“署”,集中了,这个署有了权,但同时责、职清楚,即所谓“责权明晰”;此外还有一点,即,这个“署”兵强马壮,“将由原来的60多人定编为300人”,编制扩容,任务扩容。总之一句话,好管了;

第四,这么去做,对所有的甲方乙方标准会一样,尺码一般大小,若有不良“乙方”,难于钻空子,若有无良甲方,无空子可钻。

当然,出了一个“丙方”——有权有威的“丙方”,并不能万事大吉。深圳立“署”,学自香港。建议深圳,配套学学香港的反腐败严监严处措施,严格用制度约束人、管人、正人、处理人!

反贪部门眼睛要永远盯着建筑署,要永远保持高度警惕性,要全程监管每一个建筑项目,发现问题,立即从严查处,绳之以法,决不手软。

只有这样,这个“署”,才能真正硬气起来,才算是个真正的新玩意;只有这样,原先一度存在的甲方乙方暗箱操作合法化才会有效遏制,同时,也才不会出现新的“丙方”与甲方乙方沆瀣一气勾搭一起的丑事丑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