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异地经营,即公司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

企业异地经营,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不在注册地,注册地管理部门无法实际行使管理职权,而实际经营地管理部门不是其法律所属管理机关,存在两头管理不便的问题,因此我国法律法规是禁止企业异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因此,如果企业在异地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性经营活动,没有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二)项规定,可能被处以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如果企业涉及诉讼事项,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的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经由法庭缺席判决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4、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法》第62条,在债务履行上,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公司住所,即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登记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能导致债务履行困难。

如果企业确实需要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建议采取如下措施规避法律风险:

1、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

2、在实际经营地成立分公司,公司部分业务向总部注册地缴纳税收,部分业务向分公司所在地缴纳税收;

3、若涉及税收优惠,流转税可以在经营地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

4、注册地址应有文书信函收发联络人,签收的文书信函能及时转发至公司经营所在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的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