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公共道路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公共道路建设,须村集体同意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对于已经扩建占用的,依法应拆除,并给予相应处罚。

具体的处置方法可以由村集体下达通知,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下达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如果占用公共道路扩建院落的村民拒不退出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