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达到认定标准的可以直接报警处理。将证据报至警方。

认定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扩展资料: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