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1、无责

物业可以证明车辆丢失和业主过失有关。例如小区的配套设备设施很全的话,只要秩序维护员做好出入门岗有登记,在规定的时间巡逻到各个巡更点的话,那就和物业公司没有责任。

2、有责

因为物业的疏忽导致车辆被盗,物业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例如和物业签订对摩托车的看管合同,也就是说在规定的时间内付物业公司多少钱,物业公司给你看管摩托车。

二、起诉条件

先找来所在小区物业的相关规定,摩托车是否停放在他所要求的地方,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不适当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车被盗,物业是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的。

但是盗窃行为是摩托车被偷的主要原因,因此物业只能承担一部分责任,不是全部。

应该报案并且收集向物业缴费的一些证据,比如发票或者其他文字证据,可以的话,把你跟物业协商摩托车被盗事宜的话也录音等等。

法律是相信证据的,总之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收集证据。

扩展资料:

花都法院审理了一宗保管合同纠纷案,原因是该区的一辆托管摩托车被盗。

车主杨先生在2002年5月买了一辆价值9090元的摩托车。自2003年7月13日起,他将摩托车交给了附近的30号安全区。按照规定,他每月向管理区的物业公司支付30元的管理费。

2003年12月2日下午6点多,杨先生下班后把摩托车停在30号安全区。然而,当他准备在第二天早上5点上班时,他发现摩托车不见了。

杨先生当即叫醒值班保安,打了110。摩托车被盗后,杨先生多次找管理30号安全小区的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物业公司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拒绝,杨先生遂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院。

物业管理公司在法庭上,杨先生丢失了他的摩托车,当月(12月)没有交物业管理公司的摩托车保管费,杨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汽车保管关系没有建立,因此不同意作出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是丢失的摩托车车主,按月交纳保管费给物业管理公司,并将车辆交由该公司保管,双方以此形成保管关系。

在车辆丢失的当月(2003年12月),杨先生虽没有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保管费,但事发日(12月3日)没有到按例交纳保管费的日期(12月10日左右),因此双方的保管关系仍存在。

物业管理公司对杨先生停放在其安全小区的车辆应负保管义务,在保管期间致使车辆丢失,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向杨先生赔偿7500元。

这里提醒公众,当车辆交给物业公司保管时,必须清楚地知道要求和豁免,并妥善保管支付卡。车辆丢失时,法官应当及时报警公安部门,发生纠纷时,应当尽力提供与财产公司保管关系的有关证据